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的消息不时出现报端。恶意拖欠工资,已成为一个屡禁不止、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入罪,这标志着以刑事手段保护劳动者经济权利——劳动报酬权利时代的到来。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记者注)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制度的“短板”被补齐一年之中,夏忙前,秋收前,春节前,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三个讨薪高潮期,尤其以春节前是最高潮。即使是多年从事劳动监察的老人们,也不能清楚地记得,这种状况到底持续了多长时间,但至少有十四五年了。
“根本原因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欠薪者不仅不会受到惩罚,甚至还会因欠薪受益。”本报读者法律顾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一语道破,老板欠薪,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农民工维权几个月甚至几年后,老板顶多把原来欠的钱给了,还净赚了利息,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记者查阅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是惟一一款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惩罚性规定。今后,恶意欠薪者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责任——牢狱的惩罚。
曾经的无奈今被终结最让人无奈的是 “脚底抹油”的小老板们。比如,省会的市庄路一带,距离南三条等商业繁华区较近,是小作坊式服装加工等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方,几乎每年年底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恶意欠薪事件。
有一年年底,十多位河南女工看到做服装的老板正对外处理服装加工设备,可职工们半年多的工资还未发,担心老板跑了,就找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把老板给看起来,什么时间发了工资才能离开石家庄。劳动行政部门表示无能为力,因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于是,这十几个农民工就轮班把老板“看”了起来,老板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人非法拘禁。公安人员了解了情况,虽然理解他们的担心合理,但还是要求职工将老板放了,这个老板装模作样老实了几天,给职工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后,还是偷偷地跑掉了,职工半年多的工资打了“水漂”。
过去在发生严重的恶意欠薪事件时,公安机关是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才能介入案件的处理。一些地方性文件不得已越权规定:恶意欠薪造成大规模农民工上访的,公安机关可对恶意欠薪者行政拘留。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两年前,一个南方包工头携带数十万元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到来之际,未向近百位农民工发放,就跑回了南方老家,作为特事特办,省会警方出动将其抓回石家庄,监督其将工资如数发给了农民工,化解了一场社会事件。
行政救济不给力,而民事救济成本高、时间长,甚至赢了官司赔了钱、赢了官司难执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施行,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具有强大而特殊的公权力的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此类案件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欠薪有理、拖欠正常的经营风气将得到根本扼制。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恶意欠薪罪,与抢劫、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罪一样,都是侵犯财产性犯罪,并且被认为是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最相近的一个罪名。
立法之初,欠薪该不该定罪,曾经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特别严重危害社会,且其他手段无法防范与惩治的行为,一般不宜设立为犯罪行为。单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欠薪本质上是违约行为,设立专门的罪名并不十分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