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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法已提上立法计划

  为适应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民政部于2007年成立了慈善事业发展领导小组,并根据国务院新的“三定”方案,于2008年设立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同时设立社会工作司,负责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规划。

  目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开始,将对倍受关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做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直受各界关心的《慈善事业法》已提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程序正在抓紧办理这一法律草案。

  同时,建设慈善信息披露机制也在不断完善。民政部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每年发布全国慈善捐赠报告,分析评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建立慈善信息发布制度。

  《财经国家周刊》:当下中国先富起来的群体的慈善观念,存在哪些误区和分歧,有哪些慈善观念应该坚持和推动?

  李立国: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拥有一大批先富起来的群体,他们在近年的慈善事业中表现突出,成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和事业发展的推动力量。大额捐赠数目增长十分明显,包括工商业巨子、文化名流、体坛明星等,都在此列。

  这一群体捐赠的特点呈现出一定的规律:一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富裕群体人数不断增多;二是参与捐赠额度不断提高;三是参与捐赠行为趋于理性:四是参与慈善活动领域不断扩展。

  从他们的慈善理念来看,一方面是为了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回报家乡,是一种对乡亲的回馈;另一方面,是他们追求精神满足,体现自我价值的方式,同时这一人群还会通过慈善行为来言传身教,影响和培养他们后代的品德。此外,也有部分人是在做慈善的同时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企业和谐。

  当然,上述人士在捐赠方面也有一些需完善的地方,如捐赠的随意性、应急性和被动性比较明显,部分慈善项目运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不够,缺乏现代慈善运作理念,有时部分参与者还表现出明显功利性,企业公民责任意识不够。

  尽管目前社会公众对富豪参与慈善的行为有不同看法,甚至有时争议很大,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一现象:一是要正面鼓励和弘扬富裕人士参与慈善事业。因为这不仅可以培育更大的慈善群体和筹集更多的慈善资源,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同时也可以发挥慈善事业本身在引导和提升社会文明进步及参与者个人道德水准的积极作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有利。

  而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完善慈善法规政策,加强慈善监管水平,使包括富裕人士在内的慈善捐赠及相关活动在规范的框架内运行。

  《财经国家周刊》:您于去年会见来京参加慈善聚会的巴菲特和比尔·盖茨。您认为目前中国企业家做慈善与国外一些具有多年经验、运行更加成熟的企业慈善行为相比存在哪些差距?

  李立国:去年9月份,巴菲特和比尔·盖茨两位慈善家来华与国内50余位慈善家进行了一次富有意义的对话,我也参加了这次交流活动。中外慈善家对如何看待财富,以及自身投入慈善事业的内心体验、中外慈善文化的比较等方面,进行了很有启迪的对话。

  尽管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慈善行为与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但慈善的本质和内涵是相通的,即慈善是发自每个参与者内心对他人和社会的无私奉献,体现的是爱心、善良和责任,展示的是对财富的态度和价值取向,慈善始终代表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辉,体现着人们对社会和谐进步的追求。

  《财经国家周刊》: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5%的中国慈善组织信息不透明。这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将带来什么影响?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如何保证?在管理上,民政部将如何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

  李立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的关键,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透明工作与社会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民政部在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方面负有监管责任。在现实情况下,做好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已经不是做与不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快做的问题。如果不下大力气解决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问题,就难以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也就难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上新台阶。

  目前,通过社会组织的年审制度和评估制度,尤其是实施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开相关机构的治理结构和财务信息,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与社会公众特别关注的捐赠款物的流向以及效果的评估等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正在制定社会捐助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建立慈善信息服务平台,以进一步满足社会对慈善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

  财务透明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透明的核心,我们将继续推动慈善公益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同时,我们将推动慈善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评估结果。

  《财经国家周刊》:在民间慈善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您认为各级民政系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引导、支持作用?政府部门与民间慈善力量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

  李立国:正确处理政府部门和民间慈善力量的工作关系,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也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

关键词:慈善事业法 立法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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