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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家里欠债10多万,母亲身患胆结石急需做手术又无钱住院治疗。我不能干重活,术后留下的病根常发作。公司一直没有给出满意答复,更未支付一分钱医疗费。”邓女士告诉记者,历经此事后,曾经阳光开朗的邓振国明显消沉了许多。
公司校方各执一词
2011年3月29日,《法制周报》记者致电北京三一,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刘文强表示,公司方曾多次和邓振国所在学校沟通:“去年10月份,我们还和校方沟通,校方的意思是,邓振国的事情发生在三一,与他们并无关联。”然而,湖南潇湘技师学院的校长冯友名告诉记者,北京三一从未联系过校方协商邓振国的事情。
刘文强声称,他了解邓振国在公司受伤事实,虽无法鉴定是否属工伤,从他个人的角度来讲,他对此深表同情;但是,站在公司角度而言,他不希望此事被曝光。
“大家都会同情弱势群体。”刘文强连连叹气,后透露内心担忧,并提议,“一方面,校方、公司方、邓振国本人三方可坐下来协商此事;另一方面,受害者应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索取赔偿。”
出事时身份是学生,可出事地点却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伤,却又不被承认是单位的员工,发生在各地的实习生受伤事件此起彼伏。
一个叫小敏的女大学生,2010年7月份毕业,后被学校安排到一家皮鞋厂实习。一次意外,手指被夹进机器严重受损,共用去3000多元治疗费,都是家里支付的。事后,小敏家人找厂家要求报销医疗费,厂家以“她是实习生”一口回绝赔偿。
据了解,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六十一条提到: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赔偿。这条规定事实上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受伤看成工伤。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该条例未提及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
法学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习生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做法,各个省份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增加了实习生维权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将实习生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建议,在此之前,为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生应与实习单位签署一份较为完善的实习协议,对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以及未依约支付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的处理等进行明确约定。
专家:实习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因为工作意外受伤,这算是工伤。”此说法被很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如果受伤的人是名实习生,并非正式员工,这伤还能否算工伤?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分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律没有强制性地予以定性。通常都要根据双方实际约定的合同内容来判定,该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但是针对本案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单位肯定是难逃其责。因为如果他们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即使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也可以雇工或者是帮工的身份,要求单位给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则认为,实习生虽然没有和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符合如下三种条件,就应该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对稳定的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服务;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服务行为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进行的;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邓振国与三一重工的关系完全符合上述三点,应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就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将之在工作上所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欧爱民表示。
欧爱民提议,当事人首先应从事故单位取得工伤认定书,如果单位拒绝认定工伤,就应申请认定工伤,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并安排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情进行鉴定级别。(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根据鉴定的工伤级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如果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后如还是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在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处理。也就是说,一旦工伤索赔道路不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工厂进行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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