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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慈善信托:如何正确打开

  “微议”慈善信托的终止

  《慈善法》明确,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终止的情形,包括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对此,同样适用于慈善信托。

  我略有微议的是,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信托终止情形,更多应是针对民事信托,似不应适用于慈善信托,即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慈善信托不宜就此终止。

  要注意的是,慈善信托终止,在剩余慈善信托财产的归属处理上应当适用“近似原则”。即没有慈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慈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财产用于与原信托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慈善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总之,《慈善法》在我国即将实施,慈善信托的未来发展空间很大。国家应该改变过去只发展公益法人的局面,倡导发展慈善信托,使慈善信托与公益法人相辅相成,共同为我国的公益事业服务,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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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式慈善信托 慈善法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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