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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规定,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应当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立检察官信箱并定期开启检察官信箱;检察人员应及时与要求约见的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谈话,听取情况反映,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
对强制医疗所可实行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
《办法》明确,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包括对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以及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
针对目前我国强制医疗机构的名称和管理体制没有明确规定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办法》规定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所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可以实行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察,对受政府指定临时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巡回检察。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一条。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检察建议制度,发现在强制医疗活动中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以及检察人员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违纪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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