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万象
诚然,为增强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效益,在劳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可就绩效条件作出规定,但“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应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 内。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这些“量化工作”能为员工顺利 完成,而不能成为企业随意拿起的“大棒”,更不能连带突破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
其实,就算没有这些法规框框,公司也该有最基本的良知。160.25元在今天,能买几份便当,又能抵扣多少房租?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这些应届毕业生过于青涩,不用白不用。问题是,谁不是从职场小白做起? 谁又不是从懵懂到老练?难道他们工作一个月,就该认了这可怜的160.25元和那句“她没能带来效益”?
让任何人都能享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是联合国《人权宣言》、也是《宪法》的重要精神。作为企业,追求效益无可厚非,但前提和基础,一定是遵守法律,并保有一份社会良知。法律是底线,守护着最低标准;良知是高度,立起了社会标尺。依法善待员工,也包括新入职员工,既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的社会义务。欧阳晨雨
- 【专题】2011全国各省市高
- NGO悬赏20万征集传统节日L
- 企业公益意识悄然改变由反
- 拒赴“巴比宴”也不要那么
- 5000玉树学生异地就学
- 企业赈灾:让勇担社会责任
- 壹基金惊变90天:探索“壹
- 地球一小时2010公益活动
- 有难同担 为台湾捐款
-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