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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审议,正式颁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在我国开展了将近40年的环境教育有了第一部专门的法规,为健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推动全国环境教育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作出批示:很好,《条例》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专门立法的空白,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推广。
新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6章39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附则等,主要内容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突出了政府在环境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明确了学校环境教育的基础地位。《条例》规定,学校应当组织落实学校环境教育教学规划、计划,配备、培养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和课外辅导员,并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并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并定期实施督导。环境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学校以及校长工作的依据之一。
三是强化了社会环境教育制度。《条例》规定,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被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教育,并予以通报。
四是确立了环境教育保障与监督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网络环境教育学习课程,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对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开展或者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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