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欠薪逃跑 农民工照样领钱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本报记者 陈永君 为您报道 今后,建设单位若拖欠农民工工资,可通过“保证金”支付农民工的血汗钱。省政府近日出台并于本月起施行的《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纳,专户存储专项支取。
四情形导致欠薪可支取保证金
房屋建筑、交通基建、水利建设、市政基建及土木等工程的建设单位都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可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的,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遭投诉不能举证 启用保证金
依据《办法》,保证金支取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收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建设企业举证(建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劳动、建设等部门按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拖欠数额);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无力支付工资时,按确认的拖欠额度支取保证金,给农民工发放被欠工资)。
不及时补缴 项目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办法》还规定,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骗取保证金 依法追责
《办法》规定,用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