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 今年工资支付形势仍不乐观
冬季来临,工地上,许多农民工又开始整理返乡的行囊,准备回家过年。因为拖欠工钱,一些人开始鼓起勇气向老板讨要工资。
农民工该得的工钱能全部拿到吗?11月30日一大早,在省直五部门联合举办的受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举报活动中,来自全省各地的6000农民工争相投诉,从一个
侧面反映了今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仍不容乐观。
正在兴华街一处房产建筑工地忙碌的商丘籍工人老张说:“虽然没有拿到全部应得的钱,但每个月都能按时给。”老张已经在工地上工作一个月了,说的是每月1200元工资,可他只从工头那里支取了400元的生活费。
老张说:“我们从来都没有见过什么劳动合同,只是每天按时干活。”
“也许就是因为这一纸合同,有的农民工干了一年的血汗钱被老板无故扣留。”曾经参与农民工维权暗访调查的市人大代表张惠云说:“在近期的调查中发现,有许多农民工都没有签劳动合同。正是因为用工不规范,没有签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就很难拿出相应的依据。”
“签合同太麻烦,用处也不大”维权意识淡薄合同签订率低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是政府部门检查监督的重点。
然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现状又如何呢?
在航海路附近一建筑工地,农民工们并不知道找到工作后,还需要签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大家都是同乡介绍来的,基本都是口头协议,‘一个月多少钱,干不干’这些。”一位姓李的农民工说。
在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记者采访了10位农民工,其中只有一位持有厨师专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曾签订过劳动合同;2人在应聘时企业曾承诺试用期后签合同,但最终并没签订;有7人从来没签过劳动合同,也不要求企业一定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还有一部分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另外一部分则认为劳动合同根本没有什么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一般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才会发挥作用,不少劳动争议案件因为缺乏劳动合同而无法及时办理,很多农民工初干活时都觉得签合同没用,直到拿不到工钱或者遭遇工伤后求告无门,才后悔莫及。
“签合同意味着增大失业风险?”农民工存偏见用工者规避法律
尽管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政策,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作出规定,但很多农民工仍受拖欠工资、职业病、工伤等问题的困扰,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
为什么农民工求职并不关心劳动合同“护身符”,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呢?
由于工作岗位相对缺乏,很多农民工求职心切,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打工,从而使自己承担了很大风险。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广泛关注,但对农民工个体来说,职业病和工伤对他们的伤害更深。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会为他们交纳工伤保险。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有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义务,要么不承认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进行赔偿,要么只赔偿一小部分,欺骗或强迫农民工“私了”。
采访中,不少招聘企业回答得非常直接:“跟农民工签合同太麻烦,找活儿的人多的是,犯不上!”
从信阳来郑务工的黄振华说:“出来打工,很多机会都是老乡介绍的,大家都没签,自己哪敢提签合同的事?”
参与农民工维权调查的一位人大代表深有感触:“虽然政府有明确规定,有些用工企业就是不签劳动合同。即便签了,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加上对来之不易的饭碗非常渴求等原因,所签合同也很可能极不平等。”
“签订合同是维权关键”政府应加强培训建章立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多年来,我市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欠薪现象。全市建立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出现拖欠时作为应急资金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约为1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这一数字还会增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权的关键一步。
“要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让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市人大代表柴清玉对农民工维权有着许多的体会。
他建议,应把重视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纳入农村普法之中,广泛宣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等,更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工作,特别要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让农民工重视事先防范,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记者还走访了许多有关农民工维权的专家,他们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应把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工作重点,对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欺诈、强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违法劳动合同的行为严格查处,坚决打击。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将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只有建章立制,劳资双方才能进入良性互动中,农民工维权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才有可能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