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English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社会万象  |  关爱社会  |  环境保护  |  关注教育  |  医疗健康  |  法律援助  |  企业公益  |  关注农村  |  求助信息  |  慈善事业  |   免费推广
您当前的位置:世界的爱 -> 文章中心 -> 法律援助 -> 文章内容
“只处罚不告知”是行政违法
作者:潘洪其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07-11-6 22:41:42  发布人:infoset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哈尔滨市部分司机最近在检车时意外发现,他们驾驶的车辆被“电子眼”拍摄到多次违法,而且是一两个月甚至七八个月前的违法记录,自己却从未收到违法罚单。交警部门称,他们只管处罚认定,不负责告知(11月4日新华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比照这个规定,可知“只处罚不告知”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两年前,北京的“万元罚单事件”就是交警部门“只处罚不告知”导致的严重后果。

    不但如此,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是政府理当承担的必要的行政成本。

    哈尔滨的司机如果要自己查询交通违法信息,需要交纳“驾驶协会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这实际上是交警部门将自己履行告知义务的成本转嫁到了司机身上,严格说来也是不合法的。

    交警部门“只处罚不告知”直接侵犯了驾驶员的知情权。如果一个人违法但自己并不知晓,而执法机关又没有及时告知,那么他很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违法,这将影响执法的效能,损害执法机关的信用和权威。

    从根本上讲,“只处罚不告知”反映的不只是执法效能低下的问题,而且还是执法观念错位的问题。行政执法中的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它应当更多地承担起服务和教育的功能。

    执法机关应当是守法的表率,只有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才能推动全社会知法守法蔚然成风。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文章:公益活动也要讲品质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热门文章
· “绿色奥运环保征文...
· 2007高考成绩查询、...
· 中国慈善事业现状调...
· 慈善服务需要“你我...
· 回报真情,大学生捐助...
· 大学生下乡陪伴“留...
· 官兵“热血”播洒社...
· 全球民调:多数人对中...
· 教育隐忧:四少年残...
· 高考贫困生请快快报...
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免费推广
版权所有 2004-2008 世界的爱(www.aidow.com) 推荐分辨率 1024*768
Copyright@2004-2008 Aidow.com Incorporated .All right reserved
援助服务E-mail:help@aidow.com  客户投诉E-mail:master@aidow.com
业务合作:13009700069  QQ:3711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