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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给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予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第50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全额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的赔偿金。 例如,某建筑公司为约束工人“跳槽”,近9个月没有给工人发一分钱的工资,许多职工甚至连吃饭的钱也没有了。工人们找公司领导多次讨要,均被以各种借口敷衍过去。许多工人想辞职不干,但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何况,建筑公司的职工多数离家较远,辞职以后要想再来讨要工资更是不易。那么,该建筑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上述建筑公司为不让工人“跳槽”,连续9个月没有给劳动发放工资,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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