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东莞市律师协会将组织年轻律师,为东莞那些没有达到法律援助但经济确实比较困难的新莞人(东莞对外来人口的新称谓)提供“半法律援助”。该活动将采取值班或者开通热线的方式为新莞人服务,涉及收费的将参照法律援助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该收费将比正常收费低不少。(5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在法律辞典中,“法律援助”被定义为“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然而,表述如此简单的法律援助却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复杂情况。在此新闻中,负责援助的主体从政府转移到了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律师协会。而“半法律援助”不是“纯法律援助”,也映射出律师协会的角色尴尬――律师也需要挣钱养家,不可能长期做“活雷锋”。可是,外来工却是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之一!
面对现实,我们需要检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也需要从保障公众权利的角度来反思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以便寻找影响法律援助的具体因素,消除或缓解经济困难群体面临的维权困难。
法律援助的一大目标是减少民众的维权成本。比如,当处于弱势的外来工因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或者工作条件恶劣造成人身伤害时,他们最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和法律,他们需要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劳动仲裁费。如果不采取法律援助方式,为这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帮助,维权就是一句空话。
从本质上说,法律援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对打工者的法律援助必须强化政府责任。比如,法律援助工作者数量的增加;激励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民众获得法律援助知识及投诉渠道等,都需要政府以更主动的姿态介入。
相对充足的财政投入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明确各自的财政投入比例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不收服务费的,但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中需要支出,这个费用应由各级财政来保证。
每一个社会人都是经济人,每一个人在从事一项社会公共事务时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具体操作援助程序的律师也有着自身的利益出发点。对律师在明确法律援助义务的同时,提供一种合理的物质和精神双向激励机制是必要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律师消极对待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会影响法律援助的设计、实施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