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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不适用召回程序
作者:不详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7-12-12 18:33:12  发布人:info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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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分为两类三级 假药劣药不适用召回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日上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国政府网 文涛 摄) 

    人民网12月12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介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要点时说,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召回分为两类、三级,对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颜江瑛说,药品召回分为两类、三级,有利于风险控制 《召回管理办法》中的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颜江瑛介绍,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颜江瑛指出,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地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及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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