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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鼓励透明规范合作
肯定“可接受的私利”透明原则仍为关键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中国红十字会急需借鉴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相关经验,非常支持中国版指导意见的出台。”王振耀称指导意见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要特别注意规范红十字会和企业合作的透明度。比如,明确合作企业要公开披露享受到了哪些政策优惠,并定期公布和红十字会合作项目的财务报告,以披露资金来源和走向。二是要明确鼓励中国红十字会和企业合作,实现其所管理慈善资金的增值保值。比如,可以向英国红十字会学习,鼓励红十字会直接办企业,也可以直接引进国际红十字会的经验,对合作企业列明规范,指出哪些企业可以合作,哪些不能合作。
肯定“可接受的私利”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是否需要一个底线需要就事论事。他认为必须要清楚,企业与公益机构的合作并非一种无私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个人捐款,企业支持和参与公益往往都带有一定的私心, 对于这种 “私心”,国外称为“可以接受的私利”。有的企业甚至急功近利,追求比商业投资还要高的回报,如果是这种合作就不足取。但更多的企业则是作为公司市场战略、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追求长远利益和价值,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有联想的公益创投、英特尔的“芯世界”项目,其投入在于推动社会创新,这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社会美誉度。
透明原则仍为关键
对于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时需要把握的原则,徐永光认为,首先,企业与公益机构合作要公开透明,因为涉及合作一方有商业利益,另一方以慈善品牌做背书,透明更为重要;第二,企业不能有暴利,锁定合理的回报,高出部分应再投入或分成;第三,慈善机构要有项目叫停权,有了这个权力,对方就不敢不守规矩。
在公益机构与企业合作中,企业会在此过程中获益,只要把握以下两条原则,就应该接受,一是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不违背道德伦理。另外一点是,与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需要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专业领域相关,如儿童基金会可以在儿童健康项目上与商业机构合作,但做老人项目就不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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