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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额捐赠者,一定希望自己的钱很快到达被帮助人的手上,但对于大额捐赠、股票捐赠等非现金捐赠的捐赠方来说,当然希望这笔钱变得越来越多才会更有意义。
--王振耀
无论对中国红十字会还是对中国公益事业来说,郭美美事件都注定将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7月15日,搜狐公益邀请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联合会东亚地区代表处宣传代表马庆龙、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陈彦与媒体代表共同就郭美美事件暴露出公益机构信息透明问题、公益机构能否与企业合作,以及公益组织能否通过投资保值增值进行了讨论。
公益组织同企业合作有前提
在郭美美事件中,让公众最敏感的焦点就是基金会跟企业的关系。究竟公益组织可不可以跟企业有合作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的186个会员之一。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联合会东亚地区代表处宣传代表马庆龙的回答是:可以合作,但有必要的前提条件和约束过程。
为详细说明这种“有条件的合作”,马庆龙特意从日内瓦总部要到一份文件,文件内容是对红十字会如何同企业进行合作的一些指导意见,仅仅这份指导意见就有40多页内容。
指导意见第一步要求红十字会需要对合作企业进行非常详细的评估,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同红十字会展开合作。首先,这个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且不能生产武器,或者会带来环境污染的可能性,甚至烟草企业都不能在选择之列。
第二步,要清晰定义红会跟企业合作范围,是战略的伙伴关系,还是单独的赞助活动,或者是有销售内容的关系,这种关系必须通过详细的合同、协议来制定。而在这种关系确定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做到完全透明、诚实地向公众公示。为了避免人们怀疑红会通过私下运作赚钱或公司私下谋利,这种合作关系可以选择在网上、年度报告中公示,让公众知晓红会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合作方式等内容。
在满足这些前提条件的基础上,作为公益机构的红十字会与企业的合作,将可以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受益者。
“如果能满足这些条件,为什么不合作呢?”拿着40多页的合作指导原则,马庆龙很认真地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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