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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标准制定主体及效力与其他标准不同 具有公益性
作者:不详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5-2 21:33:07  发布人:info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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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30日15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完善环保标准,推进环保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排队买菜]新发布的环保标准与其他国家标准有什么不同?

    [吴晓青]首先,环境保护标准最突出的特点是公益性,即标准是为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福利而制定的,标准制定和实施都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其他标准,如产品质量标准往往只涉及产品的生产者、供应商和消费者或用户的利益,是由与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相关的各方协商制定的,标准由各方按约定自愿执行

    第二,环境保护标准制定主体与其他标准不同,世界各国的环保标准一般都由国家立法机构或政府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级环境保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而其他标准一般由标准化机构、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制定,如德国技术标准(DIN)由德国标准研究院制定,英国国家标准(BS)由英国标准组织制定,美国国家标准(ANSI)是由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制定,日本国家工业标准(JIS)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制定。

    我国大多数国家标准(GB)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此外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CAS)由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

    第三,环境保护标准的效力与其他标准不同。

    环境保护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依法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必须达到的技术性法规,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要承担法律或行政责任;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为指导性标准,为规范、有效、合法地开展环保执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在工作中也要遵照执行。其他标准则一般为推荐性标准,由相关方自愿遵守或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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