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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益广告的两个3%
作者:赵晨光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07-6-26 8:40:42  发布人:info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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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近来多家新闻媒体报道,日前,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包括互联网站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应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而且从每天夜晚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段内,广播、电视发布的公益广告也不应少于同时段发布商业广告的3%。

闻听此讯,笔者顿感一股暖流涌上心头、传遍全身。的确,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各类商业广告铺天盖地,可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这一方面体现了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另方面也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各类需要,可谓相互依存,相得益彰,应当说各类媒体既是商业广告的生产制作者,又是最大受益者。但不可否认,不应讳言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近些年来在有偿商业广告日益兴旺红火的同时,无偿义务性的公益广告却逐渐被冷落淡忘。平心而论,无人否认公益广告的重要,她往往把国家的大政方针、为人处世道理,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或通俗易懂揭示,或娓娓动听道来,使老百姓喜闻乐见,豁然开朗,铭记在心;无人否认公益广告的必要,她每每将人生的真言善语、提醒劝戒,经过艺术加工处理,或嘻笑怒骂,或捧喝讽谏,让男女老少过目难忘,闻听猛醒,获益匪浅。

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一直真情呼吁,公益广告不可缺,公益广告不能少;部分富于爱心远见的新闻媒体也在苦心经营制作各类公益广告;广大受众更是盼望能品味到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的各式各样公益广告。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宣部等五家相关党政机关部门,高瞻远瞩,顺应民意,联合制定发布了公益广告两个不少于3的规定,不但充分肯定了公益广告具有的巨大社会效益,更重要的是使得今后我们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路,的确是一件利国益民的善举,希望从今以后,在各类新闻媒体上,我们能看到听到读到越来越多、精益求精的公益广告,也希望公益广告顺利发展,一路走好,与商业广告一样,有着繁荣发达的美好前景!

公益广告的未来,我们将拭目以待,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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