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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日前制定出台《青海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就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资金的分配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青海省省级财政建立省对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转移制度,对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给予专项补助。专项转移补助资金用途包括两方面:一是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二是救助机构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办法还提出,青海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并加强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此外,青海省民政厅将制定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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