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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取证、量刑都是难题
在全国妇联看来,对“反家暴”而言,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首先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但蒋月娥同时表示,给家庭暴力这个“家事”单独立个法,一路有不少“拦路虎”。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国外通常认为它应该有四类: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而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外,哪些人群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国外认为通常包括三类人:一是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二是有亲密关系的恋人,三是前配偶。目前,国内对此也有分歧。”
对这类“家事”调查取证,也是个挑战。“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蒋月娥说。
家暴案发生后,如何合适地定罪量刑是立法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但在中国,对这类犯罪通常有较高的容忍度,司法机关定罪时往往‘就低不就高’,这对保护受害人极其不利。”蒋月娥告诉记者,2009年,因家暴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其夫就是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判刑六年。
蒋月娥最后向记者透露,《反家庭暴力法》如获问世,最大的亮点可能在于“人身保护令”。但这也可能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据悉,“人身保护令”参考了国外的经验,是指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了不得继续施暴外,还禁止以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骚扰受侵害人,是一种更为周全、彻底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国际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尽管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正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另外,违反这一措施后的法律责任,还涉及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还没能解决。”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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