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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并未让女性沦为弱势


  
  
离婚后她赢得房产
  
  38岁的吴芳称,自己离婚正好赶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
  
  吴芳和前夫陈俊结婚10年,因为感情不和离婚。
  
  2011年6月,吴芳和陈俊协议离婚,离婚时,陈俊口头答应,二人婚后的房子归吴芳,存款大部分归陈俊,但在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未提及,双方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吴芳接到传票,陈俊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的房屋”,吴芳傻眼了,而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好公布。
  
  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邓红娟了解到,吴芳和陈俊结婚时,是吴芳的父母出资给夫妻俩买的房,房产登记在吴芳的名下。但陈俊则坚称,房产是自己和吴芳一起买的,他要求平分房产。
  
  法庭上,吴芳递交了父母在银行的转账凭证,该款项显示的时间与吴芳和陈俊交房款时间一致,且钱款打入的也是二人购房的房产公司账户,面对这些证据,陈俊无话可说。
  
  邓红娟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多归男方
  
  2月10日,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办公室,29岁的李媛在表姐的陪伴下,接受法官的调解,她的丈夫方剑在办公室门外,皱着眉等待着。
  
  3年前,李媛和方剑结婚。李媛说,结婚后她发现丈夫很抠门儿,逢年过节,自己要是给父母钱或买东西,方剑脸色都会很难看,夫妻俩常为此吵架,李媛决定离婚。
  
  帕丽丹了解到,李媛夫妻二人住的房子,是方剑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二人一起按揭获得了产权,方剑也提供了最初的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房屋应归方剑所有,但婚后二人共同按揭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方剑应给李媛补偿房屋款。
  
  经过调解,方剑同意支付李媛15万元房屋补偿款,二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如果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前,那么这套房屋很可能就判归李媛所有,而方剑将获得补偿款。”帕丽丹说,本案中,李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房屋产权,房屋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对于方剑婚前付的部分仍属于他个人婚前财产,但以往在办理离婚案时,会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将婚房判给女方,男方获得补偿款。
  
  帕丽丹说,“75”后出生至“85”前出生的人在谈婚论嫁时,多是男方买房或首付,房产登记自然在男方名下的多。

关键词:新婚姻法 女性 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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