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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绞尽脑汁,“上面”突破有限
杨飞雪用“绞尽脑汁”来形容李晴一案的审判过程,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这样刑罚替代方式尚无明文规定。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这被视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依据。
在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矫正方式各具特色,有的强调心理干预机制,有的重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还有的关注法制教育。至于怎样使用,有没有适用次序和规则,并没有更具体的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支持。
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法治进程中的积弊之一。目前,全国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都在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的办案制度,但就现有的法律制度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规定非常分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既不稳定,也不完整。
“最大的突破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里增设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杨飞雪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6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草案还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草案的突破体现在程序上,”杨飞雪说,很多探索是程序、实体兼而有之。从检察机关的未检处、法院的少审庭,到暂缓起诉、暂缓判决制度,再到社区矫正制度、前科消灭制度,这些经验中既有程序上的,也有实体内容方面的,“但这次修改并没有吸纳前沿的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维俭表示,现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是“下面热、上面冷”,至今,尚未从全国层面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有效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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