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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五大变化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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