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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本月入工伤保险范围
国务院于2010年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全部用人单位。
此次,本市将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降低了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从2012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至此,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同时,如果本单位有老工伤人员,也将一并解决。
骗工伤保险最高可罚2万元
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同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还规定,对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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