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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成公民参与焦点


  
  观点
  
  应让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认为,法律的缺失助长了社会的这种冷漠,只有将“公益诉讼”的权利交给每一位公民并大力地鼓励其行使权利才有可能治疗社会的“冷漠症”。
  
  本次民诉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有关公益诉讼的内容,但它的主体只是概念模糊的“有关机关”,这会让“公益诉讼”变成空谈。迟夙生建议,公民个人也应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角,并建议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免收诉讼费,勘验费、鉴定费、聘请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广东省律师协会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害人应当提请当事人参加诉讼,并且提出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每一位公民”几乎成了每一位法律人的心声。全国律协征集各省律协和上百名律师代表的意见后认为,考察国外公益诉讼实践可以看到,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中国十余年的公益诉讼实践更是公民推动的。公民享有公益诉讼资格,应当提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应开放和鼓励公民参与公益诉讼。


  
  小额
  
  诉讼
  
  实行一审制 缓解“案多人少”
  
  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此条款被普遍认为正是为了缓解法院系统的压力,实际上,在此次民诉法修正之前,最高院已在全国的多个法院试点小额速裁制度,江苏有四个法院加入试点,小额速裁案件规定了一审终审。
  
  据透露,在试点一段时间后,有关方面召集试点的基层法院进行了一次座谈,“大家都认为,在沿海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比较妥当。”但在会上,法官们就得到消息,10万元绝无可能。而基层法官们希望提高标的数额的原因,就是要缓解“案多人少”的现状。


  
  观点
  
  建议参照地区
  
  最低工资定额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会向记者透露,关于小额诉讼的条文争议比较大。“有的人提出来,广东没有人为五千元以下打官司,而在甘肃,一个农民的年收入大概是三千多元,五千元过高。这个标准怎么定好,争论也很大。有的人说,不能因为钱少就剥夺人家上诉的权利。”
  
  江苏律师协会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过严格,五千元以下地区差异性很大,而且有的案子也有很多差异,实际上涉及的利益和方面也很多。如果一审终审的话,可能效果不一定好。
  
  重庆市律师协会直接提出建议:是否可参照劳动争议调解法的规定,对比上一年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定额度,如果不服的可以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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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益 诉讼 公民 参与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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