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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多亏了您,这事搁在我心里七八个月了,今天终于可以睡个踏实觉了。”10月17日,常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张宝思调解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曾经怒目相向的当事人握手言和。
据悉,早在200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开始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该院通过对涉诉民商事纠纷实行以“法院附设调解员”和“非诉调解前置”为特征的诉前调解、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简易纠纷的快速裁决机制,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贯穿于诉前、审中各个环节。
观点
“强制调解”会葬送民事司法制度
显然,“调解”已然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拟将强制调解入法。
专家认为,本来现在由最高法院推行的立案调解是一种变相强制调解,在很多情况下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基本原则,导致立案难上加难。一旦强制调解入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将会更加严重。
全国律协认为“强制调解”入法,后果不堪设想,是一条“葬送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条款。建议改成自愿诉前限时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调解的,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为十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进入审理程序。
公益
诉讼
彭宇案 “后遗症”不断发酵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名南京老太在人来人往中被撞倒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伸手救她的彭宇。彭宇觉得自己好心救人反被“诬陷”,深感冤屈。最终,南京彭楼区法院一审判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由此引发了一场震惊全国、备受争议的官司。
近年来,各地也发生了不同版本的“彭宇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由此引发的“后遗症”不断发酵。
2011年10月份,两岁女孩小悦悦在马路上惨遭不幸,被两车先后碾轧,几分钟内,18名路人视而不见,漠然走开。最后拾荒者陈贤妹施以援手,而小悦悦最终未能再看亲人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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