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English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 页    |   社会万象  |  关爱社会  |  环境保护  |  关注教育  |  医疗健康  |  法律援助  |  企业公益  |  关注农村  |  求助信息  |  慈善事业  |   免费推广
您当前的位置:世界的爱 -> 文章中心 -> 社会万象 -> 文章内容
北京公共场所5.1起禁烟 吸烟者不听劝阻罚10元
作者:不详  来源:新华网—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8-4-26 20:48:28  发布人:infoset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资料图片

    记者昨天(4月24日)获悉,5月1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的10万多名控烟检查员将上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个人可处以10元的罚款。

    昨天,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晓宏做客《健康播报》时称,5月1日将实施的这项新规定,是对1996年5月北京市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补充。

    为了保证新规定的实行,市爱卫会专门培训了1000多名控烟监督员,学习规定条款,了解处罚程序。他们将分布在全市各街、乡、镇,负责监督执法。

    此外,各单位还要设立控烟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控烟工作,如控烟场所有无禁止吸烟标志、设立吸烟区等。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共有10万多名控烟检查员五一起正式上岗监督检查。

    北京市爱卫会主任孙贤理表示,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拒不改正者,将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其处以10元罚款。检查员在进行检查时,应佩戴相应标识或着统一制服,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各区县的卫生监督部门要对委托监督管理的区域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要警告和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

    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秋萌)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热门文章
· “绿色奥运环保征文...
· 2007高考成绩查询、...
· 艾滋病感染概率公式...
· 中国慈善事业现状调...
· 青海1080名贫困生得...
· 金堂试行农民养老保...
· 慈善服务需要“你我...
· 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
· 回报真情,大学生捐助...
· 大学生下乡陪伴“留...
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免费推广
版权所有 2004-2008 世界的爱(www.aidow.com) 推荐分辨率 1024*768
Copyright@2004-2008 Aidow.com Incorporated .All right reserved
援助服务E-mail:help@aidow.com  客户投诉E-mail:master@aidow.com
业务合作:13430606160  QQ:371139000  黑ICP备0750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