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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是到底是为了什么?
作者:舒圣祥  来源:新华网—燕赵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3-12 21:54:18  发布人:info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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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定点”的做法是否合理?是不是“国际惯例”?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旭东表示,“医保定点”做法加重了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在机制上强化了大医院的垄断地位,应当取消。国外很多地方都没有采取这种做法,“国际惯例”说不通。(3月10日《新民晚报》)

    所谓“医保定点”,其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所有医疗机构中分出一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二是由参保人员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几家(一般是两到三家)“定点就医”。

    根据相关规定,要获取“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必须提出申请,然后“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而参保人员一旦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那么“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正是这样两条分别针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红线框框,让“医保定点”制度不断制造着许多怪异的市场乱象:大医院养尊处优,服务很差收费却很高;一些定点药店药价普遍要比普通药店高;为了获得医保定点资格,托关系找门路现象普遍,寻租腐败滋生;医保患者只能到固定的医院就医,丧失了对医院服务的实质评价权。

    本质上,“定点医疗机构”就是在同样合法开办的医疗机构中,人为制造着市场进入门槛,不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而是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给予部分竞争主体“超市场待遇”;而“定点就医”呢,等于是变相剥夺了参保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无形中强化着大医院的市场垄断地位。

    基于此,“医保定点”制度至少需要面对两点质疑:在医疗机构方面,“医保定点”对非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定点”门槛是否近似于一种“行政许可”?这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在参保人员方面,参保者才是医疗保险金的真正所有者,他们理当对医疗机构享有自主选择权,医保机构有无权力限制参保者的就医范围?这是否属于对参保者权利的侵犯?

    不难看出,“医保定点”既不利于患者就医的方便和实惠,也不利于医院服务水平的提高,更不利益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医疗秩序的稳定。

    它唯一的好处在于,医保机构结算起来会比较方便,因为医疗机构是相对固定的,参保人和医疗机构的结算关系也是相对固定的,这无疑会大幅减少医保机构的工作量。

    实行“医保定点”制度的出发点,即在于政府本位的“管理方便”,而不是患者本位的“就医方便”,也不是医疗机构本位的“竞争公平”。“医保定点”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方便”式“懒政”。

    是保留“医保定点”还是取消“医保定点”,关键在于我们是选择政府机构的“管理方便”,还是选择医保患者的“就医方便”和医疗机构的“竞争公平”。

    事实上,这两年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在改进“医保定点”制度,杭州自2008年1月1日始取消了参保者必须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参保者可在全市所有定点机构中自由选择。

    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但根本的出路仍在彻底取消“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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